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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安全人的广泛热议: 2006年,杨某作为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对该项目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20年3月,杨某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此时,距离其担任项目经理已经过去了14年! 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的安全工作,不再只是安全部门的职责。 现在回看这起典型案例,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全员安全责任制时代,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责也不再只是说说而已。履职时间有长短,追责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一旦发生事故就随时会被追责。
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出台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碍实施对央企国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生产经营单位中层生产和安全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既然开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先河,对企业管生产、管安全的中层管理者终身追责自然会接踵而至。追责原因还是一样,在其任上,失职失责,自己亲手种下的或自己遗留下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导火索。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事故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有7人,其中包括京日东大公司管生产和管安全的有: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方勇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1月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勇忠于2019年4月辞职,历任涉事企业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事故调查组查明,方勇忠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另外,方勇忠2018年(倒推一下,估计当时其职位是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就是说,方勇忠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导致遗留下终身隐患;另外,在负责建设冷藏库时,燃气管道阀门等设置安装不合规范,并且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因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隐患是方勇忠种下的,即使在其辞职8个月至事故发生,即使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液化气站、当地政府、政府燃气和供热监管、政府安全监管、政府市场监管、消防都未发现并消除这些重大事故隐患,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京日东大公司生产(设备)部长方勇忠,作为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因失职失责,遗留先天性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辞职8个月后,成了企业中层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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