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总局令已作废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作废的文件号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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